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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钢丝网围栏上粟县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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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一男子认为赤山自来水公司占用了自家土地没有支付征地款,便打电话给自来水公司负责人要求进行补偿。不料对方不答应他的要求。于是,该男子在一次喝酒之后手持一把锄头砸向自来水有限公司的钢丝网围栏,将钢丝网围栏全部砸毁。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栗县赤山自来水有限公司被毁坏的钢丝网围栏价值为人民币14199元。上栗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所以,上栗县法院在审理这一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对该男子判处拘役六个月。什么事情都不能意气用事,公私财物更是不容故意毁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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